大成研究 丁军山等:西湖大学举办行为的法律观博鱼体育- 博鱼体育官方网站- 最新网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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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大学的创立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事业,为西湖大学的设立提供了宪法基础。这一宪法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进一步具体化,确立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平等的法律地位。此外,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已失效)、2012年《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与修订完善等,进一步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方向。
区别于传统的救济式基金会,笔者律师团队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的基金会理解为“基金会2.0”。这类基金会大多由专业人士参与并担任理事会成员,共同对基金会进行专业管理和运营,以达到慈善持续发展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会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以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活动,这是其法定义务。从基金会项目管理视角看,基金会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属于其日常投资活动范畴。(基金会办学的法律观察可参照作者另篇:《丁军山等:基金会举办民办学校的前瞻性研究》)
西湖大学通过基金会模式(西湖教育基金会)筹资,所有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避免企业或个人直接干预办学,理论上可保障非营利性。《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章程》第21条规定,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但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例如,若基金会与学校之间存在利益输送(如以非公允价格采购服务或资产),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刑事责任。